定期考試補考辦法

出自旭陵維基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國立嘉義高中定期考試補考辦法[1][編輯]

經 93 學年度第一學期校務會議通過

經 103 學年度第一學期初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經 104 學年度第二學期末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依據「國立嘉義高中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第六條訂定之。

二、 以下所稱定期考試,係指期中考、期末考為範圍。

三、 學生於定期考試時,因公假、喪假、病假、產假或重大事故,不克參加考試,需經校內請假手續,並知會教務處試務組,經試務組核准者,方可申請參加補考。其餘一律不准補考。

四、補考申請程序,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1. 公假、喪假應於三天前辦理請假並完成補考申請;病假應於當天先行向導師及試務組請假,並於返校後第一天完成請假及補考申請手續。如逾期不申請或自行貽誤定期考試者,缺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2. 不分請假期間長短,均應檢附請假單、相關證明文件,向教務處試務組提出補考申請。

3.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 (1) 因重病住院、手術開刀者及其它病假需附區域醫院等級(含)以上診斷書;區

域醫院等級(含)以上之定義依衛生福利部公告為準。

  • (2) 公假者須附公文影本或簽呈。
  • (3) 喪假限學生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死亡,須附訃聞或戶籍機關證明或死亡證明書。
  • (4)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五、 補考時間由試務組統一訂定,原則上期中考於考試結束後 7 天(含)上課日內完成;期末考於試結束後 2 天(含)上班日內完成。

六、 凡符合補考之學生,均只有 1 次補考機會,補考未到者,一律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請求再考。

七、 補考成績計算:

  • 1. 因公假、喪假、產假、住院或手術開刀及不可抗拒的重大事故之補考者,成績按實得分數登錄。
  • 2. 因病假補考者,超過 60 分者,以超過 60 分部分之成績乘以 0.5 登錄(例如:考 80

分,補考成績為 60 + (80-60) * 0.5 = 70);未滿 60 分者,成績按實得分數登錄。

  • 3. 補考成績以四捨五入方式取至整數。

八、 符合下列情形者,由導師、公假派遣單位或相關處室簽呈,會簽試務組、註冊組、及相關缺考科目任課老師,不計該次期中(末)考成績,以該學期其它次期中考或期末考成績平均計算。

  • 1. 因公假、喪假、產假、病假、或其它重大事故,於期中考結束後 7 天(含)上課日內

未能到校補考者;期末考結束後 2 天(含)上班日內未能到校補考者。

  • 2. 因公假集訓,回校上課至該次定期考試前,未達 10 天上課日者。

九、 學生因升學考試、重要比賽等之公假,因路程關係需提早出發者,依實際比賽或考試時間,最多可請半天路程假。

十、 定期考試缺考,不符合上述補考資格或未能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十一、 補考命題由試務組通知該次該科命題老師重新命題並批改成績。

十二、 定期考試期間,如遇各項流行疫情,其相關措施,依本校上級教育主管機關規定為準。

十三、 本辦法經 104 學年度第二學期期末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