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考試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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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嘉義高級中學學生考試要點[1][編輯]

98 年 1 月 19 日校務會議修訂

98 年 2 月 13 日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教中(二)字第 0980554776 號函備查

100 年 6 月 29 日校務會議修訂

105 年 1 月 20 日校務會議修訂

109 年 6 月 30 日校務會議修訂

110 年 6 月 28 日校務會議修訂

114 年 1 月 16 日校務會議修訂

114 年 8 月 29 日校務會議修訂


一、 本校為提高學生課業加強考查學生成績,嚴格實行考試制度,特修訂本規則。

二、 本校舉行之期中考、期末考、複習考、模擬考、平時考、作業考、抽考、補考等各項校內考試, 悉依本規則辦理之。

三、 學生考試時,需遵守本規則之規定。

四、 學生考試時,需絕對服從監考人員之指揮。

五、 學生需準時入場,每天上午第一節遲到 15 分鐘不得進入試場考試;其餘節次遲到 10 分鐘以上不 准入場考試。入場後未滿 30 分鐘(考試時間 50 分鐘之科目為 20 分鐘),不准出場。(另有規定者 除外)

六、 學生交卷後需立即離開試場,不得在試場附近徘徊及高聲喧嘩。

七、 學生在考試時,除作答文具外,非應試用品如教科書、參考書、作業簿、補習班文宣品、計算紙 等,以及電子辭典、計算機、時鐘、鬧鐘、電子鐘、行動電話、呼叫器、收音機、多媒體播放器 材(如:MP3、MP4 等),和具通訊、錄影、照相或計算功能之穿戴式裝置(如智慧型手錶、智慧 手環、藍芽耳機、智慧眼鏡等),一律不准攜入試場。若不慎攜入試場,於考試開始前,須放置於 試場前後方;且電子產品須先關機或拔掉電池。考試期間手機放置位置依本校「校園行動載具使 用規定」辦理。

八、 學生在考試時,如對試卷有疑問,應先舉手,經監考人員准許後,始可發問。

九、 學生在考試時,如有違犯下列情形之一者,記三大過呈校長核示後採取適性輔導作為。

(一) 考試前偷竊試題,或故意散佈謠言者。

(二) 考試時鼓勵或領導同學罷考者。

(三) 凡違規作弊,不服處罰、侮謾或威脅監考人員,藉端鬧事者。

十、 學生在考試時,如有違犯下列情形之一者,記三大過,且該科成績零分計算。

(一) 同一次考試連續作弊達兩科以上者。

(二) 三人(含)集體作弊不論主從,查獲屬實者。

十一、 學生在考試時,如有違犯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過一次,且該科成績零分計算。

(一) 私帶小抄、課本、作業簿、計算紙張或相關資料,進行抄襲或使用者。(私帶小抄雖未抄襲 視同作弊)

(二) 接受有答案之小抄或接受含有答案相關之電子或通訊訊息。

(三) 擅自調動或移換座位及交換答案卷者。

(四) 私將答案卷交出場外不繳卷或解答後再混入試場繳卷者。

(五) 左顧右盼抄襲他人答案者。

(六) 攜帶任何有計算、記憶、收發訊息功能及有礙公共安寧、考試公平之電子辭典、計算機、時 鐘、鬧鐘、電子鐘、行動電話、呼叫器、收音機、多媒體播放器材(如:MP3、MP4 等), 和具通訊、錄影、照相或計算功能之穿戴式裝置(如智慧型手錶、智慧手環、藍芽耳機、智 慧眼鏡等)等器材入場進行舞弊者。

(七) 在考場內有作弊嫌疑而不服監考人員要求與查證者。

(八) 冒名頂替者,不論主從。

(九) 脅迫其他學生或監考人員協助舞弊者。

十二、 學生在考試時,如有違犯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過一次。

(一) 傳遞有答案之小抄者。

(二) 在試場外,利用電子或通訊設備傳遞答案進行電子舞弊者。

(三) 在試場內外用手勢表示或高聲朗誦答案者(扣 20 分)。

十三、 學生在考試時,如有違犯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小過一次,且該科成績扣 20 分。

(一) 考試時間終了鐘聲響畢後尚在作答者,經制止不從者。

(二) 左顧右盼有作弊嫌疑者。

十四、 學生在考試時,如有違犯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小過一次。

(一) 將課本、書籍、作業簿、計算紙張或資料留在座位,未翻閱抄襲或未使用者。

(二) 在考場內意圖偷窺或方便他人抄襲之嫌疑,經監考人員指正態度欠佳者。

(三) 抽屜內置放或攜帶任何妨礙考試公平性之物品,如電子辭典、計算機、時鐘、鬧鐘、電子 鐘、行動電話、呼叫器、收音機、多媒體播放器材(如:MP3、MP4 等),和具通訊、錄 影、照相或計算功能之穿戴式裝置(如智慧型手錶、智慧手環、藍芽耳機、智慧眼鏡等)等 電子用品入場,未進行舞弊者。

十五、 學生在考試時,如有違犯下列情形之一者,該科成績零分計算。

(一) 於考試正式開始後,遲到逾時強行入場者。

(二) 於考試正式開始後,尚未超過可以出場時間,經糾正後仍強行出場者。

十六、 學生在考試時,如有違犯下列情形之一者,扣該科成績 10 分。

(一) 考試時間終了鐘聲響畢後尚在作答者,經制止後停止者。

(二) 將電子辭典、計算機、時鐘、鬧鐘、電子鐘、行動電話、呼叫器、收音機、多媒體播放器材 (如:MP3、MP4 等),和具通訊、錄影、照相或計算功能之穿戴式裝置(如智慧型手錶、 智慧手環、藍芽耳機、智慧眼鏡等)等非應試用品放置於試場前後方,於考試時間內發出聲 響者。

(三) 學生僅能攜帶手錶為計時工具,其電子錶需解除響鈴功能,若未解除響鈴功能,無論隨身放 置或放置於試場前後方,於考試期間內發出聲響者。

十七、 除犯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條所列之各項過失外,其他違反規則者, 得視情節輕重,給予適當之處分。

十八、 凡違反十、十一、十二條所列之各項過失不得申請銷過。

十九、 學生在定期性考試時,每節均必須攜帶學生證應試以接受檢驗,如未攜帶可以用身分證、護 照、健保卡(需有相片)、駕照等代替。如以上證件均無,應到教務處註冊組核對身分後申領臨 時學生證(需週輔乙次)。如未攜帶學生證、身分證、護照、健保卡(需有相片)或駕照且未申 請臨時學生證被監考人員登記者,記警告乙次,得累計計算。臨時學生證有效日期一天,申請 乙次需週輔乙次,得累計計算。經監考人員登記未帶上述合格身分證件或臨時學生證之後,再 申請臨時學生證者,除原來之警告乙次外,再記週輔乙次。

二十、 學生於學期補考(寒暑假舉行)時,應攜帶學生證接受檢驗;如未攜帶,得以身分證、護照、 健保卡(需有相片)、駕照等證件代替。若上述證件均無,應至教務處申領臨時學生證並拍照存 證(申領乙次需週輔乙次)。如未攜帶學生證、身分證、護照、健保卡(需有相片)或駕照且未 申請臨時學生證被監考人員登記者以及事後驗證身分不符者補考成績不予計算。

二十一、 學生在考試時,不得飲食、嚼食口香糖等,除因生病等特殊原因迫切需要在考試中飲水或服 用藥物外,須於考試前向監試人員報備同意,在監試人員協助下飲用或服用,違者記週輔兩 次。

二十二、 本要點須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