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請假要點

國立嘉義高級中學 學生請假要點[1]編輯

97 年 8 月 29 日校務會議通過

97 年 9 月 15 日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教中(二)字第 0970581669 號函備查

100 年 6 月 29 日校務會議修訂

101 年 1 月 13 日校務會議修訂

101 年 2 月 7 日校務會議修訂

民國 103 年 6 月 27 日校務會議通過,並自 103 年 8 月 1 日施行

106 年 6 月 29 日校務會議修訂

111 年 8 月 29 日校務會議修訂

一、本要點依據教育部 103 年 8 月 1 日實施「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 22 條訂定之。

二、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

三、學生因故必須請假時,應使用學生線上請假系統請假,逐項填明,經核定後,請假手續方為完畢。

四、請假應逐級送權責師長核定,一日由導師核准,二日由輔導教官核准,三日由生活輔導組長核准,四日由主任教官核准,五、六日內由學務主任核准,七日以上需經校長核准(考試期間任何請假均須經校長核准,並會教務處)。

五、因病不能到校者,須由家長於當日以電話聯繫導師及教官。

六、公假、事假、婚假、陪產假、產前假、育嬰假及喪假應事先請准。(因突發狀況,應於三日內完成銷假); 病假、娩假、流產假、生理假或臨時事假外出者,應於五日內完成補請假手續(累計日期不含例假日)。

七、各種請假必須檢附有關證明文件或家長證明,惟病假二日(含)以上須檢附醫院(診所)證明文件,由本人請假。

八、因代表學校參加公共服務,或校內外各項競賽,各處室公勤,得請公假,學生公假由派任師長事先簽派公假單,經導師簽核後依請假流程辦理。

九、學生臨時外出時,應填寫臨時外出單,經導師(任課老師)簽章後至教官室簽核,甲聯交大門警衛室,乙聯於返校後回擲教官室存查。

十、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教學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對懷孕學生出缺勤紀錄得以「特殊事故」方式處理。

十一、凡未經請假手續、請假未經核准或請假事後未銷假者,其缺席時數均以曠課處理。

十二、學生出席考勤情形,每週公佈一次,並將學生曠缺紀錄書面通知家長。

十三、學生因升學所需之體檢、面試、智力測驗可核予公假,並依前往之縣市分別予以不同之路程假;新竹縣(含)以北、屏東、宜蘭、花蓮及台東給予一日之路程假;苗栗、台中、彰化、雲林、南投、台南及高雄給予半日之路程假;嘉義地區則不給予路程假。

十四、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國教署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