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考試要點

國立嘉義高級中學學生考試要點[1]編輯

98 年 1 月 19 日校務會議修訂

98 年 2 月 13 日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教中(二)字第 0980554776 號函備查

100 年 6 月 29 日校務會議修訂

105 年 1 月 20 日校務會議修訂

109 年 6 月 30 日校務會議修訂

110 年 6 月 28 日校務會議修訂

一、 本校為提高學生課業加強考查學生成績,嚴格實行考試制度,特修訂本規則。

二、 本校舉行之期中考、期末考、複習考、模擬考、平時考、作業考、抽考、補考等各項校內考試,悉依本規則辦理之。

三、 學生考試時,需遵守本規則之規定。

四、 學生考試時,需絕對服從監考人員之指揮。

五、 學生需準時入場,每天上午第一節遲到 15 分鐘不得進入試場考試;其餘節次遲到 10 分鐘以上不准入場考試。入場後未滿 30 分鐘(考試時間 50 分鐘之科目為 20 分鐘),不准出場。(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 學生交卷後需立即離開試場,不得在試場附近徘徊及高聲喧嘩。

七、 學生在考試時,除作答文具外,非應試用品如教科書、參考書、作業簿、補習班文宣品、計算紙等,以及電子辭典、計算機、時鐘、鬧鐘、電子鐘、行動電話、呼叫器、收音機、多媒體播放器材(如:MP3、MP4 等),和具通訊、錄影、照相或計算功能之穿戴式裝置(如智慧型手錶、智慧手環等),一律不准攜入試場。若不慎攜入試場,於考試開始前,須放置於試場前後方;且電子產品須先關機或拔掉電池。

八、 學生在考試時,如對試卷有疑問,應先舉手,經監考人員准許後,始可發問。

九、 學生在考試時,如有違犯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學生事務會議決議,呈校長核示後輔導轉學。

  • (一) 考試前偷竊試題,或故意散佈謠言者。
  • (二) 考試時鼓勵或領導同學罷考者。
  • (三) 凡違規作弊,不服處罰、侮謾或威脅監考人員,藉端鬧事者。

十、 學生在考試時,如有違犯下列情形之一者,記三大過並發佈留校察看。

  • (一) 同一次考試連續作弊達兩科以上者。
  • (二) 三人(含)集體作弊不論主從,查獲屬實者。

十一、 學生在考試時,如有違犯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過一次,且該科成績零分計算。

  • (一) 私帶小抄、課本、作業簿、計算紙張或相關資料,進行抄襲或使用者。(私帶小抄雖未抄襲視同作弊)
  • (二) 接受有答案之小抄或接受含有答案相關之電子或通訊訊息。
  • (三) 擅自調動或移換座位及交換答案卷者。
  • (四) 私將答案卷交出場外不繳卷或解答後再混入試場繳卷者。
  • (五) 左顧右盼抄襲他人答案者。
  • (六) 攜帶任何有計算、記憶、收發訊息功能及有礙公共安寧、考試公平之電子辭典、計算機、時鐘、鬧鐘、電子鐘、行動電話、呼叫器、收音機、多媒體播放器材(如:MP3、MP4 等),和具通訊、錄影、照相或計算功能之穿戴式裝置(如智慧型手錶、智慧手環等)等器材入場進行舞弊者。
  • (七) 在考場內有作弊嫌疑而不服監考人員要求與查證者。
  • (八) 冒名頂替者,不論主從。
  • (九) 脅迫其他學生或監考人員協助舞弊者。

十二、 學生在考試時,如有違犯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過一次。

  • (一) 傳遞有答案之小抄者。
  • (二) 在試場外,利用電子或通訊設備傳遞答案進行電子舞弊者。
  • (三) 在試場內外用手勢表示或高聲朗誦答案者(扣 20 分)。

十三、 學生在考試時,如有違犯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小過一次,且該科成績扣 20 分。

  • (一) 考試時間終了鐘聲響畢後尚在作答者,經制止不從者。
  • (二) 左顧右盼有作弊嫌疑者。

十四、 學生在考試時,如有違犯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小過一次。

  • (一) 將課本、書籍、作業簿、計算紙張或資料留在座位,未翻閱抄襲或未使用者。
  • (二) 在考場內意圖偷窺或方便他人抄襲之嫌疑,經監考人員指正態度欠佳者。
  • (三) 抽屜內置放或攜帶任何妨礙考試公平性之物品,如電子辭典、計算機、時鐘、鬧鐘、電子鐘、行動電話、呼叫器、收音機、多媒體播放器材(如:MP3、MP4 等),和具通訊、錄影、照相或計算功能之穿戴式裝置(如智慧型手錶、智慧手環等)等電子用品。

十五、 學生在考試時,如有違犯下列情形之一者,該科成績零分計算。

  • (一) 於考試正式開始後,遲到逾時強行入場者。
  • (二) 於考試正式開始後,尚未超過可以出場時間,經糾正後仍強行出場者。

十六、 學生在考試時,如有違犯下列情形之一者,扣該科成績 10 分。

  • (一) 考試時間終了鐘聲響畢後尚在作答者,經制止後停止者。
  • (二) 將電子辭典、計算機、時鐘、鬧鐘、電子鐘、行動電話、呼叫器、收音機、多媒體播放器材(如:MP3、MP4 等),和具通訊、錄影、照相或計算功能之穿戴式裝置(如智慧型手錶、智慧手環等)等非應試用品放置於試場前後方,於考試時間內發出聲響者。
  • (三) 學生僅能攜帶手錶為計時工具,其電子錶需解除響鈴功能,若未解除響鈴功能,無論隨身放置或放置於試場前後方,於考試期間內發出聲響者。

十七、 除犯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條所列之各項過失外,其他違反規則者,得視情節輕重,給予適當之處分。

十八、 凡違反十、十一、十二條所列之各項過失不得申請銷過。

十九、 學生在定期性考試時,每節均必須攜帶學生證應試以接受檢驗,如未攜帶可以用身分證、護照、健保卡(需有相片)、駕照等代替。如以上證件均無,應到教務處註冊組核對身分後申領臨時學生證(需週輔乙次)。如未攜帶學生證、身分證、護照、健保卡(需有相片)或駕照且未申請臨時學生證被監考人員登記者,記警告乙次,得累計計算。臨時學生證有效日期一天,申請乙次需週輔乙次,得累計計算。經監考人員登記未帶上述合格身分證件或臨時學生證之後,再申請臨時學生證者,除原來之警告乙次外,再記週輔乙次。

二十、 學生在考試時,不得飲食、嚼食口香糖等,除因生病等特殊原因迫切需要在考試中飲水或服用藥物外,須於考試前向監試人員報備同意,在監試人員協助下飲用或服用,違者記週輔兩次。

二十一、 本要點須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