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室管理要點
91 年第 1 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施行
97 年 8 月 29 日校務會議通過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97 年 9 月 15 日教中(二)字第 0970581669 號函備查
100 年 6 月 29 日校務會議修訂
106 年 6 月 29 日校務會議修訂
112 年 1 月 19 日校務會議修訂
一、學生須遵守規定時間上課,不得無故缺席或遲到早退。
(一) 遲到:老師到班後至曠課時間前為遲到。
(二) 曠課:除第一節為 15 分鐘,其餘節課為 10 分鐘。
二、教師進入教室及下課時,班長(或其代理人)須發「立正」、「敬禮」口令。
三、學生應於上課開始以前,在指定座位就座,上課時不隨意更動,如有特別事故,須先舉手報告,經教師許可後,方 可更動。
四、上課開始後五分鐘教師未到時,副班長應與教務處(或該課老師)連絡。
五、如遇教師缺課,則全班學生應在教室內自修,不得喧嘩、騷動、妨礙他人自修及鄰近教室之教學。
六、上課時間必須肅靜,振作精神專心聽講,不得任意談笑、睡覺或翻閱課外書本,寫作課外作業或其他妨礙上課之行 為(例如:玩牌、下棋、使用行動電話等)。
七、教師對學生發問或指定學生在黑板上作業時,應即起立作答或遵令作業,不得延誤。
八、學生對於課業如有問題,須先舉手示意,經教師准許後始得發問。
九、教室內須經常保持寧靜氣氛,及整齊清潔環境,不得喧嘩騷擾,或損壞任何公物,違者予以處分或照價賠償。
十、教室內應服儀整齊,嚴禁赤足或換穿拖鞋(含假日);牆壁、門窗、桌椅不得任意塗抹或拆卸。
十一、班級幹部應依職責做好本分工作,副班長於每日第一節下課詳填缺曠同學原因,經導師簽名後送教官室;其餘生 活作息及行為規範按學生手冊處理。
十二、教室環境設施由服務股長負責管理,學生秩序維護與生活作息由風紀股長負責管理。
十三、午休或上課鐘響遲到,每週累計達兩次記週輔乙次。
十四、走廊及教室周邊,於任何時間嚴禁騎乘或停放自行車、機車。
十五、教室內公用插座僅提供教學器具使用,不可充作私人用途。
十六、違反本要點者,依情節予以適當之處分。
十七、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國教署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