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秩序管理細則
103 年 6 月 16 日行政會議通過,並自 103 年 8 月 1 日施行
111 年 8 月 29 日校務會議修訂
一、依據本校學生獎懲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有關影響上課及校園秩序行為樣態由學務處訂定之。
二、本細則制訂目的如下:
(一)為維護校園安寧、教學秩序及全體教職員工生安全。
(二)影響校園及教學秩序樣態具體化以作為學生行為規範依據。
三、違反校園秩序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校規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如未具體規定者,則必須召開學生獎懲會議決議 之。
四、學生之獎懲,除應符合相關法令及規定外,亦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二)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多獎勵少懲罰,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三)獎懲之決定,應力求審慎客觀,並兼顧學生隱私權。
(四)個案處理應注意時效,且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懲處前應以適當方式給予學生陳述意見機會。
五、學生之懲處應審酌個別學生特殊情狀,作為懲處輕重之參考:
(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六、校園及教學秩序規範:
(一)妨害校園安寧秩序樣態:
1.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2.無正當理由鳴鞭炮、拉泡等者。
3.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4.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5.散佈不實謠言,足以影響校園之安寧者。
6.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7.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8.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9.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10.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
11.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社團活動不在此限)或具傷害力之刀械,而有危害安 全之虞者。
12.無正當理由,於校園內、校舍近旁焚火、烤肉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13.藉端滋擾校園者。
14.校園內畜養動物,影響安全或安寧者。
15.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
16.於校方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擅行出入不聽勸阻者。
17.製造噪音或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18.校園內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者。
19.於發生糾紛衝突之際,停聚圍觀或起鬨,妨礙處理,不聽禁止者。
20.不假離校外出或越牆進出學校者。
21.隨地吐痰、口水、口香糖等或拋棄廢棄物影響環境衛生者。
22.蓄意或惡意破壞公物者。
23.違反禁制高危險性活動者:
(1)投擲水球、丟入游泳池、水池或其他易造成傷害之物品或遊戲者。
(2)使用刮鬍泡、奶油、麵粉、汽笛、火把等違反秩序物品嬉戲。
(3)玩「阿魯巴」或其他危險及不雅遊戲(主事及在旁協助)者。
(4)私自或未經申請使用易造成公共危險之高電容電器用品、瓦斯爐具或校內烤肉。
24.行動電話及周邊電子產品、電動機車等使用學校設備充電者。
25.未按程序申請核准,私自將機車、電動機車、腳踏車騎入車棚者。
26.騎機車進出校門及校內行駛未減速者。
27.校內從事買賣、集資購買相關賭博或違法遊戲(含彩卷)等行為者。
28.未依規定私自進入社辦或自行打造鑰匙者。
29.以個人設備或可供其他人閱覽方式,散佈或播放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像、影音、 網際網路內容者。
30.於校園建築物、公物等塗鴉、噴漆、寫字等破壞或改變原有外觀及使用功能者。
31.攜帶香煙、酒類、檳榔到校或施用者。
32.出入政府明定之不正當場所、遊藝場所或上課期間未經請假逗留網咖者。
33.未經申請核准私自使用或進入學校場所、教室、辦公室,或在內翻閱、使用資料、器材、 電腦者。
(二)妨害性別平等及性騷擾規範樣態:
1.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2.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 者。
3.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三)妨害他人身體財產樣態:
1.加暴行於人者。
2.互相鬥毆者。
3.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4.未經他人許可,擅駛或移動他人之車輛者。
5.任意採折校園竹木、菜果、花卉或其他植物者。
6.污損校園之招牌或其他正當之告白或標誌者。
7.未經校園或他人許可,張貼、塗抹或畫刻於他人之交通工具、圍牆、校舍或其他建築物者。
8.污濕他人之身體、衣著或物品者。9.口出穢言或出言恐嚇、騷擾、侮辱他人者。
10.無正當理由未經當事人同意,私自移動他人物品、拆閱、翻拍、側錄、下載、複製或窺看 當事人未經公開之個人資料、信件、包裹、書包、行李及個人電子資訊等者。
11.竊取他人財物者。
12.利用資訊媒體毀謗學校、師長及同學、傳送不實資訊、攻擊、恐嚇他人、發表侮辱、猥褻、
騷擾之言論或未經當事人同意散佈影音圖像等情事者。
13.違背當事人意願,擅自拍攝他人影像並公開傳播,損及當事人權益者。
14.惡意或蓄意戲(捉)弄他人者。
15.出言不遜或口出穢言,侮辱師長或校內行政及管理人員者。
(四)妨害教學及學習秩序樣態:
1.上課時打瞌睡或干擾其他同學學習者。
2.在教學區、圖書館等教學或自習處所影響秩序安寧或高聲喧嚷者。
3.上課看小說、漫畫、使用影音視聽設備,玩樸克牌、魔術方塊、紙牌、棋類、打電玩、彈吉 他、吹奏樂器、玩紙飛機、各式球類等,擾亂上課秩序行為者。
4.攜帶或閱讀色情、猥褻、賭博之書刊、出版品、圖像、網際網路內容或影音者。
5.未依規定攜帶教科書或上課有關資料者。
6.上課未經授課師長同意飲食者。
7.上課時間(含自習)及重要集會,使用行動電話、平板電腦、多媒體播放器等電子 器材者。
8.教學區打(投擲)棒球或各式球類運動者。
9.午休時間干擾公共秩序安寧(如玩撲克牌、紙麻將、橡皮筋、彈吉他、吹樂器、棋類、 滑板、玩紙飛機、3C 產品、球類運動等)或他人權益者。
七、賠償規定:
(一)公物損壞部份:由毀損行為者負責修復或照價賠償。
1.毀損行為者經明確查獲,由其負責賠償。
2.毀損行為者若不明確,以其行為發生所在地(班級、走廊) 之班級負責賠償。
(二)人身傷害或死亡部份:
1.由當事人及監護人負民事、刑事責任。
2.違反校規部份按校規處理。
八、班級幹部(班長、副班長、風紀)負有勸阻同學違犯校園秩序活動及報告師長之責任,凡未盡職責者,依據校規及 具體事實檢討獎勵及失職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