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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學生權益之保障、釋字784號解釋的公布及校園自治的進展,系爭處分之存廢頗具爭議,蓋系爭處分之內容富有限制學生人身自由(違背釋字443號解釋意旨之形式正當性)、侵害受教權且無救濟程序之疑義。
 
隨著學生權益之保障、釋字784號解釋的公布及校園自治的進展,系爭處分之存廢頗具爭議,蓋系爭處分之內容富有限制學生人身自由(違背釋字443號解釋意旨之形式正當性)、侵害受教權且無救濟程序之疑義。
又現行刑法之規定中,亦有「易服社會勞動」之刑罰(實務上多用以代替罰金刑及拘役,每日折算一千元新台幣,抑或是用於緩刑及緩起訴時),足見我國司法實務係將此種社會勞動視作等同拘束人身自由或罰金刑之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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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現行刑法之規定中,亦有「易服社會勞動」之刑罰(實務上多用以代替罰金刑及拘役,每日折算一千元新台幣,抑或是用於緩刑及緩起訴時),足見我國司法實務係將此種社會勞動視作等同拘束人身自由或罰金刑之替代方案。爰系爭處分亦似有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
爰系爭處分亦似有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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